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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:优化全省生态安葬补贴政策

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,鼓励推广生态安葬,减轻群众丧葬负担,促进生态文明建设,根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24号)、《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》(辽民发〔2016〕54号),辽宁省民政厅、财政厅就优化全省树葬、花葬、草坪葬等生态安葬补贴政策有关事项印发通知(辽民财函〔2026〕67号)。

通知明确,本通知所称生态安葬,是指在依法划定的生态安葬区域内,不留坟头、不设硬质墓穴墓碑,使用可降解容器盛放骨灰,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,以植树(花、草坪等)为主要标识安葬骨灰的安葬形式。

在补贴标准方面,辽宁省户籍逝者在依法划定的生态安葬区域内,自愿实施树葬、花葬、草坪葬等生态安葬的,每具骨灰补贴1000元。市级民政、财政部门也可在省级补贴标准基础上,结合本地实际,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,强化激励引导,提高生态安葬率。

补贴方式上:

  • 选择在免费区实施生态安葬的,1000元补贴资金发放给殡葬服务机构,用于免费提供骨灰可降解容器、专用纪念铭牌或标识、骨灰安葬服务、《骨灰生态安葬证》等基础服务项目。
  • 选择在收费区实施生态安葬的,1000元补贴资金发放给丧属。

补贴资金由省、市两级彩票公益金承担,纳入年度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,其中省财政承担省级补贴标准的75%。通知要求各市民政部门牵头做好生态安葬区域划定与设施建设工作,每个市打造不少于2处生态安葬示范园,推动属地所有公墓设立生态安葬区;同时严格资金监管,对挤占、挪用、套取、骗取资金等行为“零容忍”。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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